夏季天氣炎熱
很多人喜歡到水邊游玩
但安全問題不容忽視
一旦發生未成年人
相約下水游泳溺亡事件
責任該如何劃分
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
案情回顧
2020年夏天,李某(17歲)、孫某(14歲)、張某(13歲)與周某(12歲)四人相約一起釣魚,后孫某買來一捆啤酒,由李某、張某、周某一起飲盡。飲酒后四人結伴到附近的池塘游泳洗澡,在游泳過程中,周某溺水死亡。
周某父母將結伴同游三未成年人的父母、池塘的所有人一同起訴法院,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共計80余萬元。
法院審理
本案的審理焦點為:同游人對周某的溺亡是否負有責任;池塘所有人承擔責任比例;周某的父母是否存在監護過錯。
蘭陵法院依法審理認為,自然人的生命權、健康權、身體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。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本案中,四名未成年人酒后結伴到池塘游泳,存在一定安全風險,應當預見會有危險發生而沒有預見,造成溺亡事故,同游人對同伴溺亡的后果均存有疏忽大意的過錯,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,應對其子女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無防護的池塘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,其所有人應當預見該池塘靠近道路,具有潛在的危險性,應負有加強巡查管理、設置圍擋及警示標識、及時發現并勸阻等義務。本案中,池塘的所有人未能盡到以上安全保障義務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周某在事故發生時年滿12周歲,根據其年齡、智力狀況,應當能夠認識到在池塘游泳的危險性卻選擇了下水,其自身存在過錯。周某作為未成年人,其父母監管不力,是導致溺水事故的主要原因,應負主要責任。
最終,法院判決三名同游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各承擔7%的賠償責任,池塘所有人承擔20%的賠償責任。
法官后語
法律義務一般來源于法律規定、當事人約定和先行行為。本案中,四名未成年人之間沒有法律規定和相互約定的作為義務,但幾人共同飲酒后結伴到池塘游泳的行為因存在共同危險,這一先行行為就在游泳的參與者之間產生了相互照顧、救助等作為義務,發生安全事故時,參與者應作為而不作為發生損害結果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四名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其法律責任依法應由監護人承擔,溺亡者監護人未盡到人身安全監護職責,也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溺水事故的發生令人心痛,同時也敲響了警鐘。暑假已至,又到了溺水事故的高發期,法官提醒廣大未成年人和監護人要切實提高安全意識,加強溺水安全教育,避免溺水悲劇的再次發生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認;但是,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。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
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。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,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。